12月8日,巴西总统府民事办公室、司法与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及基础设施部联合发布第661号公告(公告内容自12月11日起执行),更新有关新冠肺炎期间入境巴西相关限制措施和特殊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公告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乘飞机入境巴西旅客需在登机前向航空公司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疫苗接种证书(接种证书需由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世卫组织、或疫苗接种国政府部门认可,且在登机前至少14日完成全流程接种)。
二、根据公告第二章第四条,乘飞机入境巴西旅客如无接种证明(在登机之日前至少14日完成全流程接种)仍可入境,但须接受巴西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包括在巴西《旅客健康状况声明》(DSV)中填写的最终目的地城市进行5日隔离;在该隔离期满后进行RT-PCR核酸检测或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呈阴性可解除隔离;如拒绝接受检测或任一检测结果呈阳性,旅客须根据巴西卫生部制订的相关政策继续进行隔离。上述隔离安排的相关条款亦已纳入《旅客健康状况声明》(DSV),各地健康监测战略信息中心(CIEVS)将接收旅客相关隔离信息并进行监督。
三、根据公告第二章第六条,暂时禁止过去14日内从南非、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津巴布韦出发或经停的国际航班入境巴西。
四、根据公告第二章第七条,暂时禁止过去14日内从南非、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津巴布韦出发或曾前往上述国家的外国旅客登机前往巴西(拥有巴西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经确认为国际组织执行任务的外国专业人员、巴西政府认可的外国官员以及巴西公民的配偶、伴侣、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巴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人道主义原因特别授权入境人员以及国家移民登记卡持有者不受此限,但在入境巴西后须在其目的地城市隔离14天)。
五、根据公告第三章第八条,以陆路方式入境巴西的国际旅客,亦须按要求向移民或卫生当局出示疫苗接种证明。
六、根据公告第三章第九条,允许外国公民在遵守巴西出入境要求的前提下(例如持签证入境等),通过巴西和巴拉圭陆路边境入境,并免于出示疫苗接种证明。
七、根据公告第五章第十四条,违反本公告相关措施者将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立即被驱逐或遣返,或将被取消避难请求。